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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树脂、玻纤、阻燃及抗静电剂等原材料必须使用正规大厂合格产品;所用原材料圴须提供原厂合格证、质保书。
二、成品玻璃钢构件要求质地均匀,表面必须光洁,无毛刺、无裂缝、无针孔和气泡;玻璃钢成品构件修磨成型后,修磨处需再涂刷一层阻燃树脂,但必须保证其阻燃抗静电性能。
三、玻璃钢的型号、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,其性能满足矿用复合材料阻燃及抗静电性能的需要;在各种水质中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及抗老化性能;不得采用表面涂层法涂刷抗静电剂,使用年限要求大于50年。颜色为:黄色。
四、拉挤型材玻璃钢采用优质环氧树脂、无碱玻纤、玻纤布经挤拉、固化、一次成型,外层玻纤布不少于2层。不得采用表面涂层法涂刷抗静电剂。
五、性能指标:
1.抗静电性能:表面电阻小于3X108。
2.力学性能:抗拉强度大于320MPa,抗压强度大于200MPa。弹性模量21.4X104 Mpa。耐冲击:锤重5㎏,高2米自由落体冲击无破损。
六、所有构件制作成品后,须用油漆或涂料做出明显标识(规格或图号)。
七、为确本批产品质量和安全,供方应依据本协议及图纸要求,制定针对本项目产品的《安全与质量保证措施方案》,安排好工艺控制、原材料控制、制作过程控制、分部分项检验控制、终检验试验等安全与质量的保证措施。
八、所有隐蔽工程须在验收后方可隐蔽;需方有权随时进行中间质量验收抽查, 发现问题,出厂前可组织业主方、施工监理进行供方厂内验收, 验收合格方可发货;验收可采用现场破坏性试验的方式。终验收由业主方组织需方及监理在施工现场,按MT5010-1995、GB50205-2001、MT5017-2011、MT113-1995及GB16413-1996及相关标准进行。
九、供方必须就本合同批次产品送国家认可检验机构检验,并出具的第三方检验报告,业主与需方也可自行取样送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,以验证本批产品质量,费用由供方承担。
十、提供合格证、检测报告、原材料质保书、生产检验记录等技术与质量移交资料。